為推進我市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評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守法誠信、健康發展,張掖市制定《張掖市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信用分級星級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與依據
《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張掖市實際制定,旨在通過建立信用分級制度,將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進行星級評價,實施分類管理,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守法誠信、健康發展,持續提升職業培訓質效。
二、核心內容解讀
(一)明確信用信息記錄歸集的范圍和主體
1.《辦法》明確了信用分級的職業培訓和評價機構的范圍。
(1)職業培訓機構主要包括經行政許可設立的技工院校、經行政許可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2)職業技能評價機構主要包括經人社部門備案,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并核發相應證書的單位。
2.《辦法》明確了信用信息由市、縣(區)人社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評價”和屬地管理原則分別記錄培訓機構和技能評價機構信息,最終由市人社部門歸集。
(二)制定了信用分級的條件和星級
1.培訓和評價機構信用一般分為四個等級:A級(五星級)、B級(四星級)、C級(三星級)、D級。
2.培訓機構除具備評價周期內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無違反政府補貼職業培訓政策規定和在“信用中國”未查詢到相關不良記錄等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培訓機構A級(五星級)達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星級評價結果在90分以上。
(2)培訓機構B級(四星級)達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星級評價結果在75分至89分之間。
(3)培訓機構C級(三星級)達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星級評價結果在60分至74分之間。
(4)培訓機構有近兩年內因違反職業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近兩年內因違反政府補貼職業培訓政策規定,受到移除承擔政府補貼培訓機構目錄處理的;上年度培訓機構年檢結果為不合格或未定等次的;或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星級評價結果在60分以下的;評價周期內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的任意一種情形的,評價為D級。
3.評價機構除具備備案周期內無違反技能評價法律法規行為、無違反技能評價政策規定行為、在“信用中國”未查詢到相關不良記錄等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評價機構A級(五星級)在備案周期內原則上每季度必須開展一次評價工作。
(2)評價機構B級(四星級)在備案周期內組織評價批次在4次以上,且每年不少于1次。
(3)評價機構C級(三星級)在備案周期內組織評價批次少于3次,且每年不少于1次。
(4)評價機構有備案周期內因違反技能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周期內因違反技能評價政策規定,受到暫停技能評價六個月以上處理且整改未到位,不能正常開展評價工作的;備案周期內一年以上不開展評價工作的;備案周期內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的,評價為D級。
(三)明確了評價程序
1.市、縣(區)人社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評價”的原則,由下發行政許可的市、縣(區)人社部門對職業培訓機構信用信息進行收集,依據張掖市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星級評價標準進行星級評價初評,并將星級評價情況報市人社部門。
縣(區)人社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備案的評價機構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并開展星級評價初評,將星級評價情況報市人社部門。
2.市人社部門對培訓機構和評價機構星級評價結果進行復核,經公示后向社會公布。
(四)細化了結果應用措施
1.對評價為A級(五星級)的培訓機構,給予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重點培訓項目選擇對象,支持牽頭培育職業技能培訓品牌,優先推薦創建省、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可批準開展高級工技能培訓,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2.對評價為B級(四星級)的培訓機構,給予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重點培訓項目選擇對象,優先申請培育職業技能培訓品牌,可申報創建縣(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3.對評價為C級(三星級)的培訓機構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4.對評價為D級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施懲戒措施,主要包括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加大檢查頻次;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的,依法限制申請政府補貼培訓項目;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5.對評價為A級(五星級)的評價機構,給予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領域項目申報、職業(工種)調整及提高評價等級,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6.對評價為B級(四星級)的評價機構,給予同等條件下酌情調整評價職業(工種)及考核項目,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7.對評價為C級(三星級)的評價機構,取消部分職業(工種)及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或降低部分職業(工種)等級,并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8.對評價為D級的評價機構,實施懲戒措施,包括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的,依規限制開展技能評價,直至終止備案;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三、權益保護
1.信息查詢:培訓和評價機構通過線上、線下均可查詢信用等級信息。
2.權益保護:人社部門采集、歸集、應用和信用分級評價等過程中不得侵犯和損害培訓和評價機構合法權益。
3.約束機制:培訓和評價機構認為人社部門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市人社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市人社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四、政策意義
《辦法》通過量化指標,構建了職業培訓和評價機構信用等級,既推進了培訓和評價機構規范運行,持續提升培訓質效,也通過激勵措施支持信用等級較高的機構不斷發展壯大,持續優化師資水平、設施設備,為張掖市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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