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民發〔2025〕106號
各縣(區)民政局、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醫療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總工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規范我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市民政局等11部門研究制定了《張掖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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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
張掖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規范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根據《甘肅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甘民發〔2025〕66號)、張掖市人民政府轉發市民政局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張政辦發〔2023〕128號)、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印發《張掖市防止返貧幫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政策銜接并軌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張政辦發〔2024〕7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張掖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負責、因地制宜、適度合理;精準認定、動態管理、及時高效、應認盡認。
(二)堅持與相關社會救助政策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法定贍(扶、撫)養相結合,促進救助對象自助自立。
(三)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縣級教育、財政、人社、住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農業農村、醫保、殘聯、工會等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
第四條??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負責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且未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邊緣人口認定標準,且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達到或超過同期總收入的60%;
(四)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相關規定;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剛性支出包括:
(一)基本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維持基本生活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以不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為原則進行測算,具體計算方法:〔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0.3×(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1)〕×12個月。
(二)醫療剛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就診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異地就醫期間患者本人及1名陪護(同)家庭成員必須且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異地住宿費納入醫療剛性支出范圍。交通費不超過居住地至就醫地高鐵(動車)二等座或硬臥價格,每12個月認定往返上限為兩次;住宿費區分省內、省外就醫兩檔標準定額認定,省內上限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為150元/人/天,認定天數上限為60天/年。異地交通費、異地住宿費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三)教育剛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者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基本職業技能培訓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
學生異地就學(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納入教育剛性支出范圍。交通費不超過居住地至就學地高鐵(動車)二等座或硬臥學生票優惠價格,每12個月認定往返上限為兩次,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四)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扣除政府補助、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長期護理保險、商業保險賠付費用等部分后,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殘疾人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目錄范圍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異地康復治療和配備輔具器械期間患者本人及1名陪護(同)家庭成員必須且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異地住宿費納入殘疾康復剛性支出范圍。交通費不超過居住地至就醫地高鐵(動車)二等座或硬臥價格,每12個月認定往返上限為兩次;住宿費區分省內、省外就醫兩檔標準定額認定,省內上限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為150元/人/天,認定天數上限為60天/年。異地交通費、異地住宿費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五)其他剛性支出。指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因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營養費,學齡前兒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護費,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的在校住宿費等在計算剛性支出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比例計入。
家庭中不同成員分別符合上述單項剛性支出條件的,支出項可以按實際支出累加。
第七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內和審核期間已經得到各級政府及各類機構、社會力量、慈善力量等的專項救助、捐助、減免、賠償等(不含實物),在核定計算剛性支出時應在剛性支出總數中進行扣除,以實際個人負擔支出計算。
第八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財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銀行存款、現金、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總額不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計算數額。
(二)居住用房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再無其他商品房、商鋪、出租類不動產等。
特殊類型:家庭已擁有1套(棟、院)居住用房,同時父(祖)輩留下祖屋且不作出租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對城鎮有1套(棟)居住用房(人均面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同時擁有一套(院)農村老宅住房的,不認定為居住用房超出標準。
(三)無15萬元以上(購車價)消費型機動車或大型農機具(不包括已損壞廢棄車輛和農機具)。有購車票據的,當年購買的按票據金額確定購車價;非當年購買的,可參照商業保險車損險當年度保額價值予以折舊確定;沒有購車票據的,車輛現值可參考二手車市場評估價格、互聯網二手車買賣平臺評估價格或商業保險車損險當年度保額價值予以確定;大型農機具購置價格中不包含農機具購置補貼。
(四)無經商登記信息。若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經商登記信息,但收入在計算家庭收入時已經計算在內,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可不認定為超過家庭財產標準。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家庭財產范圍界定、收入范圍界定、收入核算辦法等按照城鄉低保相關政策執行。但城鄉低保政策中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時予以扣減相關剛性支出的政策在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收入核算時不適用。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一)拒絕提供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家庭;
(二)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或隱瞞家庭經濟狀況的家庭;
(三)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致使無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依法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四)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的家庭;
(五)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后,仍存在自費出國留學、 出國旅游等高消費行為的家庭;
(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不得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確認等工作流程按照城鄉低保審核確認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 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實行動態管理,認定有效期為自審批日期起12個月。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專項救助或者幫扶。
第十五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有效期滿后,家庭基本生活和剛性支出情況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資格自然免除。期間因家庭情況變化,符合其他救助類型條件的,及時納入相應保障范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做好檔案及信息系統動態調整工作。
有效期滿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難的,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個人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前期已經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供養、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對象,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特困供養、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序,前期已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無需重復提交。
經審核退出特困供養、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對象,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序,前期已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無需重復提交。
第十七條 在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過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員長期失聯、核查要件不全且無法查找的、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或殘疾等級無法鑒定等特殊情況,經申請人簽署事實承諾書后,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研究決議方式,實事求是認定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形復雜、難以確認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并落實備案制度。
第十八條??探索建立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對象信息交換和相關業務協同機制,有序推進在經常居住地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咨詢、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從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審核、確認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予以確認或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確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認定工作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完善社會救助領域容錯糾錯機制,對因社會救助對象提供虛假情況、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并能夠及時糾正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于問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檔案管理、各類行政文書參照城鄉低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中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單獨標識,并納入動態監測預警范圍,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縣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經市民政局審核后統一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張掖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辦法》(張民發〔2023〕62號)中“支出型困難人口”在本實施辦法施行后統一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原政策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關于轉發<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張民發〔2022〕10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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